普法特刊期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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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认识,本期普法特刊将针对传染病的界定、单位个人权利义务、违法涉罪追责等热点时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全面解读。

立法沿革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公布于年02月21日,分别经过了年、年两次修改,现行有效的《防治法》为年公布的版本。立法宗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以保障国民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条文框架

全文共九章,主要按照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信息披露、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几项内容来进行编排。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法律解读(一)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图片来源:疾病预防控制局

1.《防治法》中规定的分类标准依据《防治法》第三条前三款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有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依据《防治法》第三条最后一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3.如何理解“纳入到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据《防治法》第四条规定,除了当前已经规定的可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疾病,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二)年1月23日,武汉市宣布为防止疫情扩散进行全城封锁,之后鄂州、仙桃等湖北其他城市宣布进行封锁图片来源:武汉发布1.采取封锁措施的法律依据依据《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2.在宣布为疫区后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依据《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依据《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3.解除封锁措施由谁决定依据《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最后一款规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三)年2月3日晚间,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告称,为缓解该市病床紧张现状,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拟再新增两批医疗机构,作为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医院。

图片来源: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防治法》关于征用的规定依据《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四)目前多地出现多起拒不配合查验的事件,并且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在特殊时期,呼吁广大公众积极配合查验,共同战“疫”。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期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

(1)依据《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依据《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期医疗机构可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所采取的措施依据《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3.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情形如何处置依据《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五)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对涉及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对于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息发布的整体要求依据《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2.对于失职行为的规定依据《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4)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5)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3.对于各个责任主体信息公布的相关规定(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明确为其职责依据《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的职责。(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被要求的具体做法依据《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依据《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依据《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六)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而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最后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防治法》中对于医疗费用补助的相关规定依据《防治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依据《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2.《防治法》中对于未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情形的处理依据《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版权声明

本文由“全国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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