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猪案,想说定罪,其实并不容易。。。
----如何在病猪案中找到关键缺陷(辩点)
叶锋虎浙江震瓯刑辩高级顾问
前一段时间,小虎哥写了一篇《为醉驾的郎永淳们寻找辩点》,叽叽歪歪地支了几招,总结出了“三阶段十三看”,据路边社不可靠消息称,此文引起了交警部门的不必要的担心,从某种程度上说,推动了规范执法。最近小虎哥通过对“病猪”案的研究,又发现了畜牧局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不规范行为,而这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定罪缺陷。为此,怀着促进规范执法的目的,当然也给刑辩小伙伴们带一点小福利,对此类案件,找找茬,挑挑刺。
本文所谓的病猪案是指宰杀售卖生猪被农业局(或畜牧局)查获并当场鉴定为染疫病猪,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也基本上是老三样: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法院也基本上是简易程序审理。殊不知,此类案件存在较大的定罪缺陷。
一、病猪案件的关键证据分析
病猪案件的关键证据是鉴定意见(暂不讨论该鉴定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先看一下此类案件的某个鉴定:
从该鉴定意见中你能发现什么问题?估计好多人会找出如下问题:
1、查获的是畜牧局,鉴定也是畜牧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影响公正。小虎哥分析:这是一个理由,可以成为畜牧局不想办案的时候,自动回避的理由,但还不能作为强制回避的理由,只要有人反驳你说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伤势鉴定也由公安机关鉴定,难道也要移到其他部门鉴定吗?就能化解这个回避问题。回避指的是办案的具体经办人,并不是整个办案机关,且根据当地的相关会议纪要,染疫病猪可由当地县级行政职能部门作出认定。
2、鉴定中只描述三头猪的症状,结论中却出现四头猪的认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小虎哥分析:眼尖的小伙伴们总能发现点问题,但这个问题虽然是畜牧局的错误,但即使一头染疫病猪也够罪,三头还是四头,意义不大。
3、鉴定中只说是染疫病猪,但并没有说明是什么疫病,结论不确定。小虎哥分析:发现这个问题,看似找到问题所在,但畜牧局一定能找出相关法规称,动物疫病相关情况只能由国家统一发布,县级畜牧局不能对外发布,因此,只能在鉴定意见中写染疫病猪,具体什么病,可单独向法庭说明。
4、鉴定单位未盖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小虎哥分析:鉴定单位未盖章,好吧,畜牧局补了一个章,重新出了一个鉴定。。。
5、鉴定人资质欠缺,其中一个鉴定人只是一个讲师,而不是畜医师,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小虎哥分析: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畜牧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检验检疫并作出现场鉴定,其实就是实施动物检疫行为,该鉴定只不过是把检疫诊断情况以鉴定意见的形式作出,应当要具备我国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与当地教育局颁发的讲师证完全属于两个证,属于两个不同职业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该缺陷确实是本案鉴定的较大的瑕疵,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更侧重的是定罪思维,而不是脱罪思维,只要你对鉴定结论提不出有效的反证,没能让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产生怀疑,司法机关有时也能在资质上自圆其说,可想而知,一切的挑刺都将化为泡影。。。
因此,上述的缺陷并不是真正影响到定罪的关键缺陷。关键缺陷在哪?请继续仔细阅读。
二、揭秘病猪案的关键缺陷
虽然鉴定意见未明确说明属于何种疫病,但根据我国动物检疫相关规定,生猪产地检疫时有六种疫病属于检疫不合格对象,生猪屠宰时有十三种疫病(含前面所说的六种),不能屠宰流入市场,其他疫病可以隔离观察,无异样,可以屠宰。也就是说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仅指以下十三类: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其中口蹄疫是病猪类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疫病。现场检疫经临床诊断并作出鉴定意见认定为染疫病猪的均是指以上疫病。
(1)从相关技术规范上分析,此类鉴定意见仅系临床疑似诊断,尚未确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检疫主要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并且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必须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农业部公布的生猪产地检疫相关规定,对各种疫病的临床症状都进行了描述,其中对于口蹄疫的临床症状描述为:“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同时上述规定,明确将上述症状,归纳为:“怀疑感染口蹄疫”。
再根据生猪产地检疫相关规定,对怀疑患有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对此,农业部关于生猪屠宰检疫亦同样规定,怀疑患有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此外,农业部发布的口蹄疫防治相关规定,第2.2.1条规定,符合该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诊断或病理诊断指标之一,即可定为疑似口蹄疫病例。同时,第2.2.2条规定,疑似口蹄疫病例,病原学检测方法任何一项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非常明确地区分了疑似病例的条件和确诊病例的条件。
因此,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出现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诊断或病理诊断指标之一的,仅仅是疑似病例的条件,并不能成为最终判定结果,确认疫病病例必须要通过实验室或病原学检测,才能最终确定疫病,譬如流鼻涕,可能是普通感冒,也可能是禽流感,但不能单仅临床诊断就认定为禽流感,病原学或实验室检测才是最终确诊的依据。本案鉴定意见仅凭临床诊断予以确定,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和确诊的技术规范,在未经实验室或病原学检测,仅凭疑似的临床诊断,直接作出鉴定意见,当然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自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从临床症状上分析,临床病症也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以口蹄疫为例,从相关文献中可知,口蹄疫与猪水疱病、猪水疱性疹、猪水疱性口炎、塞尼卡病毒病、猪痘病在临床症状上难以区分,尤其是水疱性口炎易发生在5-10月份,蹄部均具有水泡和蹄壳脱落症状,而水疱性口炎是一种能自然痊愈,不会造成大面积流行的一种轻微病症。根据生猪屠宰相关规定,发现患有以上十三种疫病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而上述与口蹄疫在症状上难以区分的病症,均系十三种疫病以外的病症,不属于不得屠宰的病症,因此,对人体健康是不会造成损伤的。因此,口蹄疫的临床症状并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不能仅凭临床症状直接鉴定为染疫病猪即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从疫情确认程序分析,根据动物疫病防治相关规定,发现疑似疫病后,必须立即采集病样上报,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而不规范的操作容易造成关键物证缺失
由于县级畜牧局没有具有资质的实验室,为嫌上报检测麻烦,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不规范操作,只进行现场检疫并直接作出鉴定,并未采集病样上报检测后作出认定,而是匆匆忙忙做无害化处理。这种违背常规的不合理做法,造成了关键物证的缺失,动物疫病只能定格在临床疑似诊断而无法确诊。
希望以上的找茬、挑刺,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能促进相关执法部门的规范执法。不管是病猪案还是醉驾案都告诉我们,不规范的执法才是证据的最大缺陷,同时也可能是冤案的幕后黑手!
不好意思,本文涉及的有关具体的规定,没有具体指明,装装神秘感。各位看官点个赞吧,也可以任性打个赏,绝不拦你。。。
作者简介:
叶锋虎,硕士学位,曾供职温州中级法院17年,长期从事全市法院刑事业务研究、指导工作,曾系历年全市刑事审判规范性文件主要执笔者,全省法院刑事审判人才库第一批成员,现任温州震瓯刑辩团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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